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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information and FA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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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出海步伐加快,跨境税务筹划成为众多外贸企业和跨境电商卖家关注的重点。其中,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为符合条件的香港公司提供了股息条款5%优惠税率的政策,这一政策对于降低企业跨境税务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为符合条件的香港公司提供了股息预提所得税的优惠税率。按照中国国内税法规定,股息预提所得税率为10%,而通过适用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这一税率可降至5%。
1、该香港公司必须是香港的居民企业。这意味着公司需要在香港实质经营,而不仅仅是注册地在香港。税务机关会考察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香港,包括董事会召开地点、高管居住地等因素。
2、股息受益所有人必须是该香港公司。这一条件要求香港公司必须是股息的最终受益人,而非仅为收取股息的导管公司。税务机关会考察香港公司是否对股息拥有实质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3、该香港公司在取得股息前的连续12个月内任何时候均占有2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这一持股比例要求是享受优惠税率的基础条件,且持股时间需满足连续12个月的要求。
自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中国税务机关的征管理念发生了显著变化,从注重形式逐渐转向关注经济实质。在反避税方面,税务机关对带有避税动机的税务安排审查日趋严格。
在重庆和新疆的两个案例中,由于被认定为缺乏经济实质和真实商业目的,相关境外交易未被税务机关认可。这些案例中的离岸控股特殊目的公司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请求均未获批准。这表明税务机关正在加强对”空壳公司”或”导管公司”的审查力度。
2009年2月20日颁布的81号文不仅明确了税收协定中股息条款的实施政策,还将防范税收协定滥用的政策力度提升至更高层面。该文件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共同构成了中国反避税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除了上述三个基本条件外,81号文还规定:股息必须是按照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确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可能规定其他条件。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不被滥用。
81号文第四款赋予了税务机关特别调整权,如果发现股息收取人进行以获取优惠税收地位为主要目的的交易或安排,税务机关可以不理会交易的法律形式,拒绝给予优惠待遇。这一规定为税务机关打击避税行为提供了有力工具。
对于希望通过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享受股息优惠税率的企业,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确保香港公司具有实质性经营。这包括在香港有实际办公场所、雇佣当地员工、在当地开展业务活动等。仅在香港注册而没有实质性经营的公司很难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查。
其次,准备充分的证明文件。81号文第五款对股息收取人或扣缴义务人提出了较为繁重的资料要求,企业需要准备完整的商业实质证明、股权结构证明、受益所有人声明等文件。
最后,关注税务机关的最新动态。随着反避税力度的加强,税务机关可能会出台新的解释或实施细则,企业需要及时了解这些变化,调整自身的税务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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