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香港发行的债务票据所获得的利润或利息收入会根据宽减税率课税,即一般利得税税率的一半。
为符合此项宽减,该等债务票据必须由金融管理专员所营办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托管和结算;具有获金融管理专员承认的信贷评级机构所给予的并可获金融管理专员接受的信贷评级;原来的到期期间不少于5年;如在1999年4月1日之前发行,最低面额为$500,000或等值外币;或如在1999年4月1日或之后发行,则最低面额为$50,000或等值外币;并要在香港向公众发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