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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抖音爆款”商标被驳回,这家公司起诉国知局

2020.03.26
2020.03.26

在短视频时代,一段手指舞,几句翻唱,一个搞笑模仿片段,一件商品,甚至一句话,都可能成为爆款。3月2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抖音爆款”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

“抖音爆款”商标由原告易湘瑞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移动电话,便携式电脑”等商品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诉争商标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抖音”商标等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驳回了诉争注册商标的申请。原告易湘瑞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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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湘瑞公司诉称: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经过原告大量宣传使用,已获得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相关公众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各引证商标可以共存,按照行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亦应当予以注册。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展开辩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不过,大概率,这枚商标凉的可能是66.66%。

首先,商标的近似性

正如前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中驳回原因中所说的,由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已在先注册“抖音”商标,而“抖音爆款”与之构成了类似。

我国商标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判断:

1、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而不是以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

2、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评判的主观标准,采取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抖音爆款”与“抖音”虽然有两字之差,但很容易让消费者与“抖音”产生联系,所以应该已经构成了商标类似。

其二,商标的欺骗性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抖音爆款”经过反复使用,应该已经成为了一个网红名词,很多商家宣传时都喜欢用“抖音爆款”进行宣传,这个词语易湘瑞公司并不能形成对应关系。

而一旦成为商标,在使用时很容易触犯商标法关于“欺骗性”的这一条:

相关公众容易将前述对商品或服务的描述与该商标标识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本身的相关属性相联系,而该描述属于误导性描述,具有一定的“欺骗性”。

从中国商标网信息得知,还有另外两枚有关“抖音爆款”的商标,但是一一被驳回,无效。


来源:www.hkfe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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